赤水市宏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81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建设局内。
法定代表人:*其中,设计室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校园街商住楼4幢夹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与被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8日向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设计费和地勘费93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及执行费12,700.00元。2018年12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一、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930,000.00元。二、贵州省赤水市发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三、上述款项通过法院收转。四、双方均自愿放弃违约金100,000.00元的追缴。”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同意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