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1民初2076号
原告: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建设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EG1W8XP。
法定代表人:*其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水市黔原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开发区(工业大道)黔原笋业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77120314A。
法定代表人:佘克本。
原告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诉被告赤水市黔原笋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6.00元,由原告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元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