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润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44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新南路**A1c负**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94317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木洞镇新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309826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440627.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5.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11月4日、11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船舶、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未执行的金额为1440627.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5.36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曼
审判员彭伟
审判员*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任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