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润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309826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润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299号A1c负一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943172G。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润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3民初364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由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能促进纠纷解决。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松子村4组,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但结果正确,可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