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诺会展有限公司

浙江嘉诺会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312号
原告:浙江嘉诺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5号7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郑红。
原告浙江嘉诺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嘉诺会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嘉诺会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