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23民初1221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占劲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向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3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与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诉称,2006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南省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监理第三合同段合同文本》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湖南省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工程第J3监理合同段提供监理服务。合同约定暂定价为玖佰肆拾贰万柒仟柒佰柒拾伍,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10%,合同签订后14日内且原告人员和设备全部到位后支付,监理服务费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月结束后20日至28日。被告在每次支付监理服务费时扣除10%保留金直至累计合同价5%。***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30天内支付。同时约定被告在没有合理通知原告而不在支付期后的28天内付款,将按每天0.08‰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完成湖南省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工程第J3监理合同段的监理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1年7月25日湖南潭衡高速公路总监办公室下文《关于第三监理处专项监理费的批复》、2010年11月19日湖南潭衡高速公路总监办公室下文《关于调整施工监理服务费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湖南潭衡高速公路总监办公室下文《关于调整施工延长期监理服务费和中心实验室费用计量支付的通知》就第三监理处增加的监理服务内容及延长的服务期费用计量支付进行明确。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原告监理服务费合计11970516元(其中实际支付金额为11454909.65元,代扣税金额为515606.35元),尚欠原告监理服务费433819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欠款,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服务费(主要是人工工资)433819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原告监理服务费违约金861238.79元(按每天0.08‰利率计算,暂计算到2018年12月4日止),以及按照上述标准支付2018年12月5日至全部监理服务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不属专属管辖的范畴。本案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虽然不属专属管辖的范畴,但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为湖南省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工程第J3监理合同段提供监理服务,其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衡山县,故原告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被告并无不当,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