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三一八斑竹林房车营地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22643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三一八斑竹林房车营地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谢强。
被执行人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17楼1702号。
法定代表人:郝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丹。
被执行人郝刚,男,195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廖海燕,女,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杨林,男,196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92573号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三一八斑竹林房车营地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郝刚、廖海燕、杨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四杰
审 判 员 卢朝明
审 判 员 桂波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 纯
书 记 员 潘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