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鄂1023行初13号
原告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市上车湾镇分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055442172H。
法定代表人胡晓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少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思华,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监利市容城镇天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忠诚,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宋来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保光,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原告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自然资林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告监利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少甫、朱思华,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宋来文、委托代理人刘勇、许保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4月20日,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原告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其经营的监利市上车湾镇恒心村、烟墩村等苗圃基地建设林业服务中心,占用林地5007.12平方米[折7.51亩,所占土地5007.12平方米规划地类为允许建设区,符合《监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目前,房屋、硬化场地、园路已建成,其中房屋6栋建筑占地面积1.17亩,硬化场地占地面积2.44亩,园路等占地面积3.9亩。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林地为由,依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告作出监自然资林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到县林业主管部门补办初审手续;2、对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林地5007.12平方米(折7.51亩)按5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250356元。
原告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是省、市林业科研、试验、教育示范基地。2017年4月5日经原监利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小部分林地用作教育科研场所,并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原告属合法用地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违法使用7.51亩林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被告认定的7.51亩包含了大部分的林木和草地,原告并未实际使用7.51亩,小部分教育科研基地之间有林木和通道。原告是荆州乃至全省的林地育苗、科研、教育示范基地,为监利乃至全国的绿水青山作出了巨大贡献,原告应该得到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鼓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监自然资林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2、监自然资林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拟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3、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原监利县林业局呈报的《关于修建润景生态林业服务中心的请示报告》,拟证明原告提出申请并获审批的事实。
4、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监自然资批[2019]14号《关于同意设立湖北监利野生动物救护站的批复》、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大学园艺园林学院和长江大学楠木种质资源评价及创新中心分别签订的《园林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合作协议》,湖北省林业局鄂林产[2018]175号《关于公布2018年度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产联[2018]60号《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的通知》,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荆农产办[2019]7号《关于公布2019年荆州市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原监利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同意润景园林苗木基地作为中小学生动植物科普教育基地的批复》农业部等九部门农经发[2014]10号《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鄂科技通[2020]6号《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星创天地名单的通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20]65号《关于湖北省201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湖北省科学技术学会“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原中共监利县委监发[2018]7号《监利县建设江汉平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拟证明原告是相关科教基地。
5、相关图片、图纸,拟证明被告认定7.51亩的事实不清。
6、苗圃转场图片、野生动物救护及标本馆、润景科研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休闲农业资料、科普资料,拟证明原告是因公益目的而占用林地。
7、监利市上车湾镇人民政府证明、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监利市上车湾镇伏河村村民委员会、重阳村村民委员会、支刘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龙头企业与贫困村产业结对帮扶协议书》、产业基地带动贫困户情况申报表,拟证明原告作为龙头企业,积极支持当地乡村精准扶贫工作,实施乡村振兴。
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一、原告未经批准并办理初审手续即占用林地修建工程设施,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原告占用7.51亩林地的事实清楚,现场勘测面积与图斑完全符合;三、被告对原告所作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维持。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接受调查通知书、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李少甫的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田地租赁合同及林权证。用以证明被告根据省委巡视组反馈信息对原告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立案并展开调查,确认原告的基本违法事实。
2、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生态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关于监利县上车湾镇润景园林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汇总表。用以证明原告修建服务中心占用林地面积5007.12平方米(折7.51亩),其中6栋房屋占地1.17亩、硬化场地占地2.44亩、园路等占地3.9亩,现场勘测面积与图斑相符。
3、调查报告、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回证、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及回证、行政处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所作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七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因公益等事由就免除处罚。
本院结合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被告证据与认定被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相关联,故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相关联,故亦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发展,于2017年4月5日以鄂润景[2017]15号文件的形式向原监利县林业局呈报《关于修建润景生态林业服务中心的请示报告》,准备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拿出近7.5亩修建润景生态林业服务中心。2017年7月15日,该局局长李淼在该件上签“拟同意。请袁局长阅处。”。该局副局长袁国华随后于2017年7月17日在该件上签“已阅。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并报县木材检查站备案,以便于监督。”。因县木材检查站此前尝未办理过此类备案手续,没有先例,不知如何办理,该备案手续便搁置下来。原告于2017年7月开始动工修建润景生态林业服务中心,于2018年3月开始生态农庄的经营。2019年9月12日,被告根据省委巡视组反馈,对原告占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调查,随后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于9月19日对原告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于9月22日对占用林地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占地总面积9.2亩,其中场地硬化面积为2.44亩,东边草坪面积为1.0亩,房屋面积为4.59亩。并随后由原监利县土地勘测规划院对占用林地进行勘测,勘测结果为:占用林地总面积为5007.12平方米(折0.5007公顷)。因案情原因,被告于2019年办理延长办案期限60天的审批手续。随后于2020年1月8日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0年1月13日送达,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听证,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了听证会。随后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原告作出监自然资林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4月22日向原告送达。原告对此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查明,根据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和资源保护股2019年12月18日《关于监利县上车湾镇润景园林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说明》显示,监利市上车湾镇润景园林项目位于监利市××车湾镇××村范围内,图斑号94/031,该图斑总面积为0.5007公顷,规划地类为允许建设区,符合《监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另查明,原告为监利县中小学生动物植物科普教育基地、监利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监利县现代林业示范基地、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长江大学教学实习基地、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监利野生动物救护站和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等。原告因精准扶贫工作,与监利县上车湾镇伏河村、重阳村、支刘村签订了《龙头企业与贫困村产业结对帮扶协议书》、并用产业基地带动贫困户30余户。在审理中,本院前往实地查勘,发现原告硬化场地为公司苗圃转场用地,原生态农庄已改建成野生动物标本馆、科研、实习人员宿舍和食堂。
亦查明,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2020年6月12日批复同意湖北省撤销监利县、设立县级监利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因此,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查处占用林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原告湖北润景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发展,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润景生态林业服务中心,理应受到查处。但基于:1、原告受到查处过程中,马上将生态农庄改建为野生动物标本馆、科研、实习人员宿舍和食堂;2、原告修建润景生态林业服务中心是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亦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3、所占用林地为允许建设区的规划地类,符合《监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4、原告亦曾向原县木材检查站申请备案,但因原县木材检查站此前尚未办理过此类备案手续,没有先例,不知如何办理,致使原告未能办理备案手续;5、原告作为科普教育基地、教学实习基地、野生动物救护站及林业示范基地,对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了贡献,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此亦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原告作为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当地的精准扶贫工作,亦应得到肯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原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予减轻。且被告提交的查证占用林地地点、占用面积的证据前后存在差异,故对原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监自然资林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监自然资林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建清
审判员  胡先莉
审判员  向晋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