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山西瑞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8606号
原告:**1。
被告:山西瑞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运城市碧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执行董事。
被告:**,住运城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山西瑞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碧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吕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