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瑞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4民初2712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临猗县。
被告:山西瑞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运城市碧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锦绣华城。
原告***与被告山西瑞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碧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88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使用费40000元;三、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山西瑞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富强街的绿化项目,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被告运城市碧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育英街提升绿化工程,也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2016年4月,被告**经陈跟喜介绍雇佣原告作为富强街及育英街这两个绿化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主要对富强街及育英街的垃圾进行清理,绿篱进行修剪以及苗木补栽工作,并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但被告**仅通过其妻子石晓雯的账户向原告支付工资57000元,截止到2019年5月,剩余88000元一直未付,期间,因工程无法完工,被告**还经陈跟喜说和找到原告,承诺等工程完工后在支付原告10万元,现全部工程已经完工,但原告的工资以及被告**承诺的10万元至今仍未解决,另外,在雇佣期间,被告**还使用原告的车辆,并承诺支付费用,但也未给予原告,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请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均为运城市盐湖区,其被告住所地和劳务合同履行地均为运城市盐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学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