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英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英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802民初6582号
原告:运城市英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英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欣园林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海诚生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欣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诚生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欣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绿化工程款1646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名为运城市海华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4月7日变更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南山修复工程沿山道路造型树绿化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南山修复工程沿山道路两侧栽植10CM速生法桐,单价为385每棵,数量为1111棵,预算总造价为42773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5年6月8日,原、被告经结算绿化工程款为421280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256641元,剩余164639元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工商登记信息及证明各一份,证明运城市海华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更名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2、《南山修复工程沿山道路造型树绿化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南山修复工程沿山道路两侧栽植10CM速生法桐,单价为385每棵,数量为1111棵,预算总造价为427735元;3、南山生态修复工程沿山道路造型树绿化施工结算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经结算绿化工程款为421280元的事实;4、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曾支付原告工程款164638元的事实。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因被告海诚生态公司未到庭,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进行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一份,《南山修复工程沿山道路造型树绿化施工合同书》一份,南山生态修复工程沿山道路造型树绿化施工结算书一份,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南山修复工程沿山道路造型树绿化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南山修复工程沿山道路两侧栽植10CM速生法桐,单价为385每棵,数量为1111棵,预算总造价为42773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5年6月8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并签订《南山生态修复工程沿山道路造型树绿化施工结算书》,结算书载明:“说明:依据合同运城市英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绿化工程合同栽植养护期已满两年,现进行结算。一、工程合同总造价金额肆拾贰万贰仟柒佰叁拾(422730)元;二、2015年春季补栽法桐的养护费用壹仟肆佰伍拾(1450)元;因此合同结算款=422730-1450=肆拾贰万壹仟贰佰捌拾(421280)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256641元,尚欠164639元至今未付。同时查明:被告公司原名为运城市海华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变更为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运城市英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南山修复工程沿山道路造型树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绿化工程款421280元并签订结算单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绿化工程款16463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运城市英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1646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3元,由被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成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