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1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欣。
被执行人运城市***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18)晋0802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运城市***态城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工程款164639元、案件受理费359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4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
执行人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
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
3、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
4、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823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程秀红
审判员张彦宏
审判员李民杰
二0二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直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