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6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东苑**团**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道纳福广场中华*****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执行申请人贵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等共计10619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92.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02.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1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1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经法院系统“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5、委托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道纳福广场中华*****调查时,该地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该地经营,且也没有登记信息,没有其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我院执行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上诉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69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