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大参林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恢8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参林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参林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日德信证经字第547号执行证书。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向本院执行的(2017)鲁1102执867号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已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现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参林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依法裁定变更山东大参林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参林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参林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50万元,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及其与被执行人一致同意就本案不再要求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任何担保及付款责任。现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按该和解协议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偿还义务,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78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1102执867号、(2019)鲁1102执恢80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