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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金妹。
被执行人: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金军。
被执行人:刘阳。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韩金妹、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韩金军、刘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九月六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1250万元本金及利息,负担律师代理费25000元及诉讼费92228元;被执行人韩金妹、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韩金军、刘阳在最高担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各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所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韩金军、刘阳等名下均有数额不等的极少量银行存款,因涉对本案债权转让办理事宜,本院未予扣划;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及其现状如下:位于日照市、西宁路西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开国用(2014)第00007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33333.0007㎡),该宗土地使用权已由案外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于2015年12月4日办理了日开他项(2015)第000095号他项抵押登记,同时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执381号执行裁定于2016年12月14日予以首轮查封,涉本案(2017)鲁1102民初3030-1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5月12日轮候第二顺序查封;
上述所涉土地和房产因涉案外人抵押及他案查封,本案依法不能进行司法处置。
被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韩金妹、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韩金军、刘阳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
5、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已将本案所涉借款本息进行不良资产化解并已打包处置。
6、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110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韩金妹、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韩金军、刘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范 兵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