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10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新市区泰安路南、烟台路西时代名苑综合楼001幢01单元8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988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金妹,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西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499049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西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9237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01单元(01)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4188625T。
法定代表人:夏峰,经理。
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7)鲁1102民初303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天津路南西宁路西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开国用(2014)第00007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韩金军、**、日照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7)鲁1102民初303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已将本涉案债权依法进行了转让并由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鲁1102执1001号之一执行裁定,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2017)鲁1102民初3030-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天津路南、西宁路西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开国用(2014)第00007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