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100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02249J。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新市区泰安路南、烟台路西时代名苑综合楼001幢01单元8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988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金妹,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西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499049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西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9237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01单元(01)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4188625T。
法定代表人:夏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韩金军、**、日照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7)鲁1102民初303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本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相关材料。本院认为,该债权转让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