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7786号
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在,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聪,系单位职工。
被告: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新市区泰安路男、烟台路西时代名苑综合楼001幢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4989884-4。
法定代表人:吕东芳。
被申请人:山东达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西1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139237-1。
法定代表人:韩飞。
被告: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西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05499049-2。
法定代表人:韩金军。
被告:韩金军,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刘阳,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系韩金军配偶。
被告:韩飞,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吕东芳,女,194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韩敬爱,男,194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系吕东芳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