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2526号
原告:任仲元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大顺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5996256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方亮,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顺国际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9405847J),住所地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方亮,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原告任仲元与被告天津市大顺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大顺国际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仲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仲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仲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