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信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仁仲元与天津市大顺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大顺国际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5344号
原告:仁仲元,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大顺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5996256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赤欢路6901号2-1-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顺国际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9405847J,住所地东丽区赤欢路69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仁仲元与被告天津市大顺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大顺国际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仁仲元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仲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仁仲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仲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