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信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农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信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0604号 原告:北京华农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604-6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东信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赤欢路6901号2-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农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信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华农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农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农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