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

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与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张其国,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04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1064741.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另案债权人的申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清算,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列入失信人员等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财产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另案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已经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2019)苏0804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赵传豹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