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4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张其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如。
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04执90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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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赵传豹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