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

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恢787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91X8,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张其国。
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82319280W,地址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郑传文。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04民初28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7147元。
因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淮安市淮阴区能源建筑安装工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谈话、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
二、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法院“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淮安市“互联网+登记查控”一体化平台等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股票、保险、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税务、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江苏省法院关联案件检索系统对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其他诉讼、执行案件进行了查询。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结果及后续的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2个,后扣划上述账户执行到位0元,扣缴0元执行费后余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25日始,冻结期限为1年,到期需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应提前15日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有较多诉讼、执行案件,大多未实际执行到位。
三、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地对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四、因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7147.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07147.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毕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04民初281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赵传豹















审判员





徐燕红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戴翔宇















书记员





杨春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