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新唐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156号2幢6层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玲。
被执行人太原市新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巷甲1号2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可青。
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新唐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并仲裁字第3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新唐都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0168.21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为:95%的工程款部分374160.21元,从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5%质保金部分46008元,从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6559元、鉴定费6591元、执行费13309元。
二、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遗留在被执行人工地剩余材料的鉴定价值419015.76元。
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正杰
审判员   贾春生
审判员   杨天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