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小民初字第00518号
原告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156号2幢6层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玲,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王惠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山西泰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学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