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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8620号
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下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630060N。
法定代表人:曹震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华,江苏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九方城市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077096。
被告:***,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燕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