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3025号
原告:吴中区木渎盛启楼梯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饰界家居建材广场9-301建材馆区**A020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6MA1NH7W99R。
经营者:廖四海,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祥和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077096。
法定代表人:张开广。
原告吴中区木渎盛启楼梯店与被告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中区木渎盛启楼梯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