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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5吴中区木渎盛启楼梯店与江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3025号
原告:吴中区木渎盛启楼梯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饰界家居建材广场9-301建材馆区**A020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6MA1NH7W99R。
经营者:廖四海,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祥和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077096。
法定代表人:张开广。
原告吴中区木渎盛启楼梯店与被告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中区木渎盛启楼梯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