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0563号
原告: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云路2号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8015XB。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青,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077096。
法定代表人:张开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朱丽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丽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