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宇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科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809号
原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郝飞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兵,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璐鸣,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学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齐,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科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后4474元由原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宋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