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77号
原告:陕西科宇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学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鸿,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被告: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欣,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科宇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科宇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陕西科宇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君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