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423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