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02执170号
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8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已发还给申请人1362621.7元,执行费15738元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金钱给付权利得到了实现。
本院(2021)陕0102执17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