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抚顺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抚顺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40×××65)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环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