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董庄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文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抚顺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章党开发区章汉村。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03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抚顺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易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抚顺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11000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在执行期间于2021年9月10日冻结了抚顺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处银行账户一年。另查,被执行人有土地使用权2处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抚顺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冻结银行回执、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回执、电话终本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兆平
审 判 员 徐丽娜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