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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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瑞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381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执行人浙江宜民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浙江宜民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2021)浙0381行审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宜民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74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