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

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与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09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俊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2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8366.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