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侯某某、晋林租赁公司、长治电网公司、某某、某某、牛某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屯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长治市晋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林租赁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立强,职务经理。
住所地长治县西贾村(长陵公路西侧司马煤矿路南)。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系晋林租赁公司会计,特别代理。
被告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治电网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俊红,职务经理。
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路12号。
委托代理人***,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某某,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139号,农民。
被告***,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下申街村,农民。
被告牛某某,男,约40岁,其它情况不详,曾是侯某某的司机。
被告***,男,具体个人情况不详,河南省林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侯某某、晋林租赁公司、长治电网公司、***、***、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2774元减半收取113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