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

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湖北楚越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五山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5940031444。
法定代表人:李君略,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胡文娟,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楚越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芳畈镇新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557032034L。
法定代表人:魏淼。
关于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申请执行湖北楚越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北楚越畜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支付货款1549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3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法院(即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06执27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