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执174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钱轶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栋,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辉,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楠,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楠,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2,980,688.8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9日的利息56,992.48元、逾期利息1,023,872.75元;以43,037,681.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受理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签署破产重整方案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04民初11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玉平
审判员  王传伟
审判员  彭 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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