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152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一楼。
被执行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刘楠,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252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楠、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除土地和房产本院已查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土地和房产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执限将至,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楠、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25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运所
审判员 胡 鑫
审判员 顾 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