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党伟,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飞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君。
上诉人**与陕西飞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1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原告**与刘树君签订《合作约定》,共同创建陕西飞腾咨询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要内容有:刘树君与案外人徐某某为联合创始人,**为创始人;公司在创业初期,刘树君持股60%,**持股20%,**持有的20%股份中由刘树君赠与**10%出资额;公司运营首次到位资金50万元,由刘树君投入30万元,**投入5万元;**担任公司总经理,全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与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刘树君以兼职方式投入工作,担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第一年年薪为12万元(包括工资、季度奖金及各类补贴,但不包括由公司支付的五险),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固定发6000元,每季度发放6000元),**的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和奖金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其余在公司年度决算后一次性发放;若公司连续2年未盈利且**经营中有过错,第二年仅支付**10万元年薪。协议签订后,被告飞腾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登记成立,刘树君任法定代表人,**出任总经理。2017年7月1日**与刘树君签订《关于刘树君先生与**先生解除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涉及本案的主要内容有:废除双方签订的《合作约定》;**在飞腾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30日止,此后彻底退出飞腾公司;2017年7月,飞腾公司支付**一半工资,即人民币3000元,不再享受通信补贴与午餐补贴;**不再保留股东身份,于2017年7月15日前配合公司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退回**股本金50000元;根据《合作约定》,公司欠**部分工资未发放,待清算完成后按《合作约定》一次性解决。刘树君、**均在备忘录上签字,并加盖了飞腾公司公章。2018年8月3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