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辖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永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
法定代表人:罗开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茅区新渝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或者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或者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