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2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派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星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等财产均悉数抵押给案外人,本院无法处置或处置无实际价值。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状况,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49401.36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拥
审判员马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