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3民初1689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重庆派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重庆派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派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