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派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能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派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1927号
原告:重庆能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含谷镇建新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96276B。
法定代表人:XUZHI,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龙,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淼鑫,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派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37266N。
法定代表人:李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能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派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能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能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能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26元,减半收取928.13元,由原告重庆能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樊珊珊
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