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2059号之二
申请人:石家庄市藁城区**电力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北周卦村。
法定代表人:张子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区创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石家庄市藁城区**电力设备厂诉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冀0109民初2059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石家庄市藁城区**电力设备厂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占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