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349号
申请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6696841U,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RD6LL1W,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欧小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欧小军,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欧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欧小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25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欧小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