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4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6696841U,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RD6LL1W,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8日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7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71000元;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三、如被告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须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5
元,由二被告承担(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湖南旭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工商、土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湘L×××××小型汽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456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4、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
5、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位21456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殷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