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6696841U,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唯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彦。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影响,申请执行人同意宽限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4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秋生